离婚时,小施父母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父亲将南城区一套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但7年过去,因父亲不愿过户,小施一纸状书将其告上了东城法庭。
阿冬(化名)与小琳(化名)199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2010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手续,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位于东莞市南城区的房产及位于莞城的另一套房屋赠与女儿小施。
7年后,阿冬重新组建了家庭,女儿小施也逐渐长大。小施要求父亲将房产过户至其名下,但是父亲自始至终没有行动。因此,小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庭审现场,被告阿冬辩称,《离婚协议书》不是其真实意思,其原意是南城的房产归他所有,位于莞城的房屋归小琳所有。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无偿的取得该房产,应视为赠与。但该赠与和一般的民事赠与不同,其包含了父母解除婚姻关系及子女抚养等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婚姻法规定。阿冬以财产协议及撤销赠与声明书撤销案涉的赠与行为,不符合任意撤销赠与的条件。法院判决阿冬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女儿将涉案房产过户。信息时报记者 曾德顺